各设区市卫生局、有关省直省管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2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厅成立腹膜透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医政处、规划财务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农村卫生管理处、中医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内腹膜透析试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处),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工作,并委托省肾脏病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已开展腹膜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和监督。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培育单位,具体承担对有关医护人员的规范化培训。
二、卫生部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科学稳妥推进腹膜透析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每季度对本医疗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成立本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引导有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每季度对试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将本辖区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鹰 吴颖
电 话: 0791-8622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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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